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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谁有权作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1 09:26)    点击:555

“补偿安置方案”谁有权作出

  【基本案情】

  范先生是辽宁省营口C区的农民,在辽宁省营口CD镇承包经营了数亩土地。现某药品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村上的部分土地。此次征收涉及到45户农民,范先生承包的土地正好位于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找到范先生协商土地征收补偿事宜。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对于以土地为唯一生产资料的农民来说,失地等于失业。如果范先生接受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那么一家人的生活质量无疑会受到严重影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状态。范先生同征收方多次进行协商,每次都是无疾而终。范先生意识到现在的情况只有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办法。经人介绍,范先生慕名来北京新翰拆迁律师团队委托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新翰律师迅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最快的速度制订了一套的维权策略。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的时候通过法律调查得知C区房屋征收局在2014年2月份针对制药公司建设项目征地制订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范先生拿到了此文件。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法规谙熟于心的新翰律师,一眼就发现了这份“补偿安置协议”存在的问题。当即决定对C区房屋征收局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责。

  新翰律师争分夺秒,第一时间完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范先生提交到了C区政府。区政府和区房屋征收局如一丘之貉,明显偏袒房屋征收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见状,新翰律师直接向C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方案。2014年7月开庭的时间如期而至,新翰律师经过充分准备,出色的完成了庭审工作。最终,在法律和事实面前,C区房屋征收局违法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被法院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C区房屋征收局不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做出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属于主体错误。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该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最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而C区房屋征收局明显违反了上述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错误。

  所以,C区房屋征收局做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政府征地拆迁是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应该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基本原则,当出现案例中的违法情形时,被征收人要善于运用诉讼程序,通过法律来维权。当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过于专业,这时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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