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引发矛盾,律师力挽狂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3 11:23) 点击:879 |
规划引发矛盾,律师力挽狂澜 【基本事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划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法律的专业性和规划的技术性导致规划问题的复杂性。多种专业信息的交织往往会使一些当事人焦头烂额,而相关行政部门与民众的关系也越来越微妙。童先生等十位当事人就因为城市规划而遇到了麻烦。 童先生等十位当事人都是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2013年9月,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向禹城公司(化名)颁发了建字第N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为禹城公司,建设项目为禹城安置房B区,以及建设位置与建设规模等基本信息。对于该许可证,童先生等十位当事人均感到不服,随即童先生等人将城乡规划局与禹城公司共同诉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建字第N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但没有想到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局面一直处于被告方有利的一边倒形式,最终,童先生等十位当事人败诉了,不知所措的当事人随即找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希望在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帮助下能够力挽狂澜,绝地反击。 【办案掠影】 新翰律师在得知童先生等人在一审中败诉的事实后感到这个案子是比较棘手的,随即新翰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与研读,不论是当事人方掌握的证据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新翰律师都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经过一审的判决分析,新翰律师发现似乎根据现有证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是板上钉钉的既定事实,继续上诉还是会吃到败诉的结果。但看到童先生等当事人对案件一筹莫展的情形,新翰律师认为应该不放过任何一点机会,再搏一把。经过细心地研究,新翰律师发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他希望通过这一点再上诉,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能够撤销一审判决。 新翰律师认为,可以上诉的点有一下几点。 首先,一审法院错误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存在重大问题的证据。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多次重要的数字被涂改,且被上诉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申请表中记载的总阳台面积为0,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中记载的阳台总面积是2000多平方米,前后矛盾;该申请表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处为空白,显然是在没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填写;该申请表项目总编号、总关联编号出均为空白,显然不符合申报规定。 《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有效期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该批准书在2012年5月延期之前已经失效;该批准书“批准的建设工期”处为空白,明显违法,且该证据没有提供用地红线图,四至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被上诉人未提供原件,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没有审查人员的签字,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且该份证据没有提供文件附件,其真实性不能认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证明禹城公司具备开发涉案建设项目的资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记载项目为“禹城安置房B区”,其中“禹城安置房”为打印字体,“B区”为手写体,不符合办公规律,涉嫌伪造;该审批表记载阳台总面积2000多平方米,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记载的总阳台面积为0,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审批违法;该审批表上没有负责人的签字,部分和其内部的审查规定。 其次,一审第三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缺少法律必备要件,被上诉人向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违法。一审第三人未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设项目园林绿化规划面积到达要求,违反《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本案,两位律师为新一轮的上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希望庞先生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律师说法】 由城乡规划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有时往往要经过多次上诉才能的到比较好的结果,本案中童先生等人在一审中没有取得想要的结果,但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继续找到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城乡规划是每个国家发展都会遇到的情况,所以类似的问题有很多人都会遇到,所以新翰律师建议广大群众当遇到类似问题时,不仅要保持情形而坚定的维权意识,同时不要产生恐惧心理,及时寻求帮助,律师会倾尽全力帮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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