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不作为,律师及时出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2 11:52) 点击:588 |
国土局不作为,律师及时出手
【基本事实】 官先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某村村民,2014年5月,官先生为核实自己耕地农田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向所在县的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县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6月收到原告申请,但未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给原告合理答复。对此,官先生对该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很不满,他认为这是对他合法权利的侵犯,在熟人的推荐下,官先生找到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希望可以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新翰律师在了解了基本事实后,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地分析,准备充分之后,在7月份帮助官先生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认定该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开官先生申请的其它政府信息。 期间,新翰律师拿出大量证据证明官先生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事实,被告该县国土资源局也提供了对他们有利的证据。随即,我方与该县国土资源局在证据认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诉。 法院在听过双方的辩诉后,认定事实为2014年5月,原告官先生向被告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原告承包耕地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及勘测定界图等政府信息文件,被告于2014年6月签收该邮件,并于7月初将相关由被告保存的政府信息邮寄给原告,原告在寄出后3日签收该邮件。 新翰律师认为,依法及时履行公开其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的职责,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沿海高速公路北戴河机场支线工程建设的征地项目的政府部门之一,其具备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而我方当事人官先生作为被征地范围内的村民,有权查询并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作为原告诉讼主体合法,官先生于2014年6月向县国土资源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7月初向被告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属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该得到正确的判决。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 一、确认被告该县国土资源局迟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至此,案件告一段落,新翰律师据理力争,以此为根据,最终得偿所愿,官先生得到需要的信息,为进一步维权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律师说法】 新翰律师认为,在信息时代,信息对等至关重要,尤其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信息。这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赋予了公民对政府工作信息的知情权,为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又设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收到公开申请,应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在在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悉,即有利于拆迁双方的协商沟通,缓解拆迁矛盾,也有利于及时制止政府的违法行为,维护被拆迁人权益,政府更应积极、充分的履行公开义务。 然而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出于“某些原因”,置公开义务于不顾,或半遮半掩,“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部分信息;或迟延履行,信息公开一拖再拖;或弄虚作假,将皮球踢给其它单位。孰不知《信息公开条例》已对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和不予公开的理由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官先生在新翰律师的帮助下讨回了说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也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不要因茫然而耽误时间,要学会去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迟到的正义”,争取在第一时间得到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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