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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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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外地户口的补偿选择权
【事实概要】 司马先生2005年大学毕业之后,意气风发、怀揣梦想来到北京,经过了近十年的打拼,结了婚、买了房,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2013年,北京市某区启动了某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前期拆迁工作。4月中旬,拆迁方公布了安置方案,本次采用的也是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二选一的方式。司马先生的房屋刚好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考虑到目前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儿子今后上学的问题,司马先生与夫人商量之后决定选择安置房。 当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来家里面做工作的时候,司马先生表示希望进行房屋置换,对方却不置可否,随后便借故离开了。三天之后,拆迁方再次联系了司马先生,并告知他由于其是非京籍人员,无法享受安置房的补偿方式,只能对其进行货币补偿。 这是赤裸裸的歧视!司马先生对拆迁方的这一说法很是不满,多次找其理论。开始的时候拆迁方曾表示愿意适当增加些补偿款,希望司马先生尽快在协议上签字。然而,司马先生态度坚决,那就是一定要拿到安置房!见此情景,拆迁方也就不再理睬司马先生,甚至于对其避而不见。 两个月之后,拆迁方用一起诉讼首先打破了僵局。司马先生收到法院寄过来的应诉通知书的当天,便通过电话咨询了新翰拆迁律师团队的律师,新翰律师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建议他亲自到律师事务所与详谈。 第二天一大早,司马先生就来到了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燕新翰师看过起诉状后指出,拆迁方以“要求司马先生限期搬迁”为由提起该民事诉讼简直就是无理取闹,他们根本就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他们起诉仅仅是一种心理战术,希望以此让司马先生妥协罢了。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习惯,都是害怕官司缠身。司马先生询问新翰律师是否可以代理自己的案件,得到肯定的回答之后司马先生立刻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办案掠影】 新翰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这个“无中生有”的民事诉讼中,在庭审中,新翰律师发表了拆迁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且此事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庭审结束之后不久便收到了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此案了结的同时,新翰律师也开始着手准备下一场诉讼,对该项目的违法点一一剖析之后,以“腾退行为违法”为由一纸诉状将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尚未等到一审开庭之日,区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便主动联系了司马先生,表示他们愿意安排一次与拆迁方的调解谈判,条件是要求司马先生撤诉。 2013年10月,司马先生在新翰律师的陪同下与拆迁方进行了一次“深入交谈”。在谈判席上,新翰律师细数本次拆迁的违法行为,并阐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对方同意给司马先生进行房屋置换,并且给予其两套两室一厅的房产这样一个超出司马先生预期的非常理想的安置结果。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虽然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但是在现实中平等或许只是一种权利,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本案中,拆迁方以非本地户口为由拒绝对司马先生进行房屋安置就是典型的不平等的表现。在实践操作中,很多乡镇以腾退为名行拆迁之实,实际上无非是为了规避其违法拆迁的责任所采取的变通措施,但无论其怎么偷换概念,均无法抹杀其违法拆迁的本质,不管叫拆迁也好,叫腾退也好,还是叫征收也好,只要其行为违法了,均难逃法律的制裁。被拆迁人只要坚持依法维权,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合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