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评估报告,撤销违法裁决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31 09:25) 点击:549 |
巧用评估报告,撤销违法裁决
【事实概要】 2013年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某区分中心核发了京建房拆许字【2013】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3年某月某日至2014年某月某日。拆迁项目为某高教园区教育用地地块项目建设。 在拆迁范围内,覃先生有一处面积800多平方米的宅院,经拆迁评估与协商,其可获货币补偿87万余元。由于覃先生预期的理想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外加产权调换,而高傲的拆迁人并不打算被其意愿影响,双方的协商终究陷入了僵持的局面。 2014年,眼看合理补偿之梦悬空的覃先生委托了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希冀后者成为他的“圆梦人”。经过紧锣密鼓的维权行动,新翰律师成功撤销了政府对覃先生的裁决,彻底瓦解了拆迁人的强拆梦,离委托人合理补偿之梦又进了一步。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 要想将维权之路走得顺心,势必要事先作出周密的行动方案,以及充分的事前准备工作。在久经房屋拆迁维权业务沙场的新翰律师的眼中,拆迁人对拆不动的拆迁户采取以裁决促搬迁几成定律。为此,介入此案伊始,新翰律师便对案件做了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凭借丰富的拆迁维权经验,很快便找到了应对裁决的防守之道…… 原来,覃先生的房子是村里批给的宅基地,其与老伴儿以及4个子女共同生活在这里。后覃先生的两个女儿各自成家,并就房产事宜与子女早就写了一份《分家协议》。正是这份《分家协议》让新翰律师灵机一动,萌生了析产诉讼的设想。 2013年,覃先生在新翰律师的指导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于《分家协议》的内容均不持异议,很快便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山区法院则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被诉住房的所有权由覃先生及子女各自所有的份额。 办案第二辑: 2013年11月,北京某评估公司经拆迁人委托对覃先生的宅院进行了室外评估,评估报告上赫然写着宅院的面积为500多平方米,严重与事实的800多平方米不符。但是北京市某公证处依旧对该评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作出第A号《公证书》,同年12月,北京某评估公司向覃先生送达评估报告,北京市某公证处对该送达评估报告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第B号《公证书》。 就在万事俱备的情况下,拆迁人又用出了所谓的绝招--申请裁决,企图破灭覃先生的拆迁梦。正如律师所料,拆迁人申请裁决后,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如期作出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依据评估报告认定覃先生的宅院面积为500多平方米,并责令覃先生限期搬出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并且实际800多平米的宅院仅仅能获得87万余元的补偿。拿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后,新翰律师处变不惊,立即帮助覃先生一纸诉状将裁决主体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荒诞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在庭审时新翰律师将裁决的实体和程序违法之处一一列明给法院,诸如:评估报告的送达、公示,评估机构选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尤其是-被拆迁人自行委托的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就是这份证据击败了拆迁人出具的不具有合法性的评估报告,并且本案所涉被拆迁房屋依旧实际存在,这一事实状态亦可证明拆迁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违法性。 庭审后不久,迎来了期盼已久的《行政判决书》,某区人民法院撤销了行政裁决书。让覃先生一家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律师说法】 拆迁维权中至关重要的是裁决程序,这一程序是拆迁人进入项目后针对各个被拆迁人作出的独立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拆迁人不可小觑这一拆迁程序。这一法律文书的作出表示被拆迁人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诉讼权利的产生,作为被拆迁人,要积极地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尽量避免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发生。阻止裁决、防止强拆才是拆迁维权中的重中之重。能否成功阻止裁决程序是关系到被拆迁人“生死攸关”的大问题,阻止裁决的方法有很多,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越早采取措施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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