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 丰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全国第一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队,主要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及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刑事案件,擅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民商疑难案件再审申诉等----垂询电话:18601034815   15201521510   QQ570867148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被拆迁人应当以智慧的方式维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22 17:00)    点击:697

被拆迁人应当以智慧的方式维权

 

 

    房屋拆迁案件中,经常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非理性维权方式,如嘉禾事件,天安门自焚等等,这些现象的流行也凸显了我们整个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在基层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障碍,既然在官方认可的体制性诉求中出现障碍,弱势群体必然诉诸自我救济式的社会性表达。这种表达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伤及对方,造成影响,但最后自己可能会受更大的损失。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哲人中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的,他是西方哲人中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命题的人。法治社会需要我们是理性的人,做理性的事,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所谓理性维权,就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内,诉诸于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中想和大家交流的是几种理性的维权方法,供大家在遇到房屋拆迁纠纷维权时加以理性选择。
    第一、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 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第二、上访。

    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接受信访的行政机关同是一个机关或者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是不难预知的。全世界独有的中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事实清楚、法 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能够实现吗?天知道。遭遇房屋拆迁时,在上访过程中,没出家门被拦截回家的有之,办个“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有之,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宾馆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深夜敲门”的有之。为什么?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何过错?难道《信访条例》是摆设?不懂了吧,抱歉各位,我也不懂。《信访条例》怪胎的诞生注定了悲剧的结果。有的当事人认为,某某信访局的领导是我的同学、亲戚,肯定可以给我解决。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自己不知道,那么解决到什么程度可以,中国百姓的回答往往是总之比不找人强点就行。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上访,耗时耗力,结果等同于戏弄。
    第三、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第四、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历时20年,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上已经日益完善,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会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运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使权利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致使法院审理过程不能保持独立。古今中外,正义压倒非正义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底气,我们已经成功了一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高。即使我们不能立案,但只要我们施加的压力足够大,我们谈判的筹码就越多,这几乎成了我们拆迁团队律师无往不胜的法宝。当然,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侵害人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利,自己可以寻求哪些方法去解决,在和相关部门谈判的时候你们可以明白自己的伸缩空间,如果说已经委托律师了,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好的和专业拆迁律师配合实现权利。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律师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来 明显,不要找个金融律师帮你打拆迁官司,那就相当于找个牙医看妇科病。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博弈的参与人是城市公共管理机关、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一方代表着公共利益,一方代表着自己的商业利润,一方代表着个人权利。政府获得了财政收入,开发商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回报,个人只是告别了自己的旧居,得到了什么?不用我说了。四种方法,您认为哪种方法相对结果公正客观已经是不言自明,笔者认为重点使用诉讼司法救济和复议救济,这两种救济方式能够使彻底实现权利,如果能够辅佐以协商等其他方法,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不忘提醒大家的是,别错过了诉讼时效。一个稳定进步的社会需要理性,愿大家能够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3134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您是第140862位访客